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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能工商監評人員研習及應聘監評差假管理辦法10202 列印

   萬能工商監評人員研習及應聘監評差假管理辦法

                                       1020218 修訂

一、各職類監評研習,研習人員由實習處依各科發展需要遴選指派,並依下列原則:行政職務、學校業務需要、考績、年資排序核定之,且須經校長核可後,以公假辦理監評研習<研討>相關事宜;未經學校核可,自行參加監評研習<研討>者,應依本校教職員出缺勤差假管理辦法辦理。

二、未經學校核可指派參加監評研習<研討>者,其應聘擔任監評工作,學校不核予公假。

三、應聘為監評人員須事先填寫擬應聘擔任監評工作報告單(如附件)呈核示,經學校同意,始可應聘,不得私自應允,否則不予准假。

四、應聘監評核訂原則

(1)擔任行政工作者每月不得逾四天,全年累計監評不得逾十五天。

(2)一般教師每月不得逾二天,全年累計監評不得逾五天。

(3)唯應聘在本校監評者不列入核計。

(4)每年二、三、四月正值招生忙碌期,學校不對外支援監評工作;五、六月視學校情況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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