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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教班增修定校規懲處辦法 列印

萬能工商建教班增修定校規懲處辦法

八十年九月校務會議訂定 八十七年七月修訂 九十六年十一月修訂

主旨:為端正本校優良校風,培養學生良好生活情操、陶冶高尚品德,增修定下列校規事項:

一、罷工(課)事件者(含集體抗爭)之行政處分。

    1. 帶頭起哄者二大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則予以退學處份。
    2. 參與者記一大過以上處分。
    3. 工廠員工所實施之罷工活動本校學生禁止參與,參與者視同第二項處分。

二、打架鬥毆事件之行政處分

(一)、凡有違犯下列其中之一者一律退學處分:

    1. 糾結校外人士
    2. 持械器物
    3. 群架(三人以上)
    4. 恐嚇威脅
    5. 蓄意計畫者

(二)、未涉及以上情形之打架鬥毆事件者,一律二大過以上處分。

(三)、打架鬥毆之處分,不准銷過。

三、禁止進廠之違規事件:凡有以下情形者一律停止進廠。

    1. 吸食禁藥
    2. 賭博
    3. 罷工(課)
    4. 對師長態度不敬(含建教工廠領班級以上幹部)
    5. 身體有刺青情況
    6. 自殘
    7. 嚴重男女問題者
    8. 在學期間凡觸犯法律條規被判緩刑或保護管束者
    9. 其他經訓導會議裁定不適建教者

四、凡違犯校規記滿三大過,經核定留校察看者,一律停止進廠。

五、其它未盡事宜、得召開訓導會議增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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