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建教學生認定處置辦法 |
萬能工商建教班不適建教學生認定處置辦法八十年九月校務會議訂定 九十六年十一月修訂 第一條:為求本校建教合作長期發展,順應建教環境變化,建立一流職校,模範建教特色,而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建教生如有違犯下列之一項者,得裁定為不適建教,將不再派進廠實習,且相關懲處依校規辦理。
第三條:
第四條:經裁定不適建教學生之處置:由學務處當週召開訓導會議裁決。 第五條:本辦法呈請校長核示後實施,修改亦同。 |
不適建教學生認定處置辦法 |
萬能工商建教班不適建教學生認定處置辦法八十年九月校務會議訂定 九十六年十一月修訂 第一條:為求本校建教合作長期發展,順應建教環境變化,建立一流職校,模範建教特色,而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建教生如有違犯下列之一項者,得裁定為不適建教,將不再派進廠實習,且相關懲處依校規辦理。
第三條:
第四條:經裁定不適建教學生之處置:由學務處當週召開訓導會議裁決。 第五條:本辦法呈請校長核示後實施,修改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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