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能工商建教班增修定校規懲處辦法
八十年九月校務會議訂定 八十七年七月修訂 九十六年十一月修訂
主旨:為端正本校優良校風,培養學生良好生活情操、陶冶高尚品德,增修定下列校規事項:
一、罷工(課)事件者(含集體抗爭)之行政處分。
- 帶頭起哄者二大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則予以退學處份。
- 參與者記一大過以上處分。
- 工廠員工所實施之罷工活動本校學生禁止參與,參與者視同第二項處分。
二、打架鬥毆事件之行政處分
(一)、凡有違犯下列其中之一者一律退學處分:
- 糾結校外人士
- 持械器物
- 群架(三人以上)
- 恐嚇威脅
- 蓄意計畫者
(二)、未涉及以上情形之打架鬥毆事件者,一律二大過以上處分。
(三)、打架鬥毆之處分,不准銷過。
三、禁止進廠之違規事件:凡有以下情形者一律停止進廠。
- 吸食禁藥
- 賭博
- 罷工(課)
- 對師長態度不敬(含建教工廠領班級以上幹部)
- 身體有刺青情況
- 自殘
- 嚴重男女問題者
- 在學期間凡觸犯法律條規被判緩刑或保護管束者
- 其他經訓導會議裁定不適建教者
四、凡違犯校規記滿三大過,經核定留校察看者,一律停止進廠。
五、其它未盡事宜、得召開訓導會議增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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